11选5办公室关于印发11选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8-00036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11选5 | 发文日期 | 2018-12-29 16:31:12 |
名 称 | 11选5办公室关于印发11选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8〕72号 | 主 题 词 | 11选5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
来 源 | 11选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11选5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11选5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1选5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选5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11选5(不包含新疆11选5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11选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11选5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主要包括: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射线装置异常照射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可能对11选5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11选5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和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和控制辐射事故危害后果。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加强辐射源安全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预防,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11选5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统一指挥、快速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 专兼结合,科学处置
建立11选5辐射事故风险防范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当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发现和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有关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和辐射工作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或者国内外航天器对11选5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放射源失控导致预期无法回收、再利用;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由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由指挥部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3.1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11选5政府成立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
(1)本预案范围内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在上交应急指挥权之前的部分应急处置工作;
(2)涉及跨区域或超出11选5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在上交应急指挥权之前的部分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和协调辖区内发生的其他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3.1.1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 长:11选5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
副 组 长:市环保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卫计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经信委、财政局、安监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煤炭局、国土资源输局、应急办、各乡镇、街道、武警11选5大队、11选5消防大队。
各乡镇、街道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应急工作准备;负责辖区内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组织、指挥及应急处置和信息对外发布;负责落实、执行市委、政府的指示、指令;负责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原因调查。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3.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设在市环保局,值班电话0994-2356511。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人员组成。
3.1.3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一般设舆情信息组、综合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专家支持组等。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3.2 职责分工
3.2.1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1)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和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按市政府的授权做出处理辐射事故的重大决策,并指挥救援处置工作;
(3)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4)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市应急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州人民政府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5)决定11选5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6)审核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7)在事故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指令和指挥现场应急工作。
3.2.2 11选5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2)市网信办:负责对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3)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国网11选5供电公司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通信和电力保障。
(4)市环保局: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事故调查处理和网络舆情管控等工作。
(6)市卫计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7)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灾难事故救灾物资的调拨、分配、管理工作;根据灾情指导各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殡葬善后工作。
(9)市安监局:负责对工贸、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因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承运人员的监管,提供应急处置道路运输支持
(12)市国土资源输局:负责开展矿山的辐射源排查及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13)市煤炭局:负责开展煤矿的辐射源排查及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14)市应急办: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
(15)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本辖区辐射日常管理,配合开展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16)11选5消防大队: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的火灾控制、扑救,救援被困人员等工作,在必要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
(17)武警11选5大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
(3)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5)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4 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职责
3.2.4.1 舆情信息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市卫计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4.2 综合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协调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卫计委、财政局、安监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煤炭局、国土资源输局、应急办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4)提出应急处置行动终止的建议。
3.2.4.3 现场监测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监测组由市环保局协调自治区辐射监测总站协助监测、州环保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1)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4)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
(5)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2.4.4 现场处置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处置组由市环保局配合州环保局组织,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1)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
(2)负责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
(3)负责对事故现场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
(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2.4.5 安全保卫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11选5大队、11选5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负责事故事发地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2.4.6 医疗卫生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计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负责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2)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3.2.4.7 应急专家咨询组
应急专家咨询组以市环保局公专家库为基础,结合自治区、州、县市、有关企业等各方面专家力量,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对辐射事故应急求援行动进行技术指导。
3.2.4.8 事件调查组
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搜集事故资料;负责事故调查,确定事故损失、性质、原因、主要责任人,提出预防措施和处理意见等;配合外部事故调查组。
3.2.4.9 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受伤人员的后续医疗救治;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情况及其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负责伤亡赔偿洽谈以及死亡人员善后工作;负责保险索赔事宜;负责恢复现场办公、生活等基本功能。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指挥部办公室对辖区内的核与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存储情况,射线装置的作业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辖区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全市建立统一的辐射事故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辐射事故报告网络和全市统一举报电话。全市统一举报电话0994-2356511。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市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条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
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Ⅱ级(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Ⅰ级(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市环保局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5.1.1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经市应急办公室确认后,由其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在1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现场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请求自治区辐射监测总站、州环保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3)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视情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5.1.2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经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的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响应程序,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小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3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请求自治区辐射监测总站、州环保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并配合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4.2 公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乡镇、街道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配合现场处置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5.5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按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期处理工作。
6 信息报送与处理
6.1 信息报送与处理
6.1.1 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报告;
(2)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发现;
(3)其他。
6.1.2 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6.1.3 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对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
6.2 通信联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指挥部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6.2.1 应急信息通报
市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6.2.2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接到事故报告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6.2.3 报告形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方式报告。
(1)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见附件一),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见附件二),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报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三)。
6.3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6.3.1 事故通报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事故情况;
(2)接到上级或其他地方事故通报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6.3.2 信息发布
市政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3.3 虚报瞒报处理办法
市公安局依法对虚报、瞒报,造成社会不良舆论的后果进行相关调查。
7 后期处理
7.1 后续行动
(1)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市应急办公室。
(2)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环保局协调州环保局、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自治区辐射监测总站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并接受自治区环保厅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区域污染治理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方案需报州环保局审查批准,并委托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7.2 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3 总结评估
(1)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总结报告1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州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根据实践经验,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7.4 环境责任保险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辐射事故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辐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8.2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8.3 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8.4 技术保障
建立市应急办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8.5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
8.6 宣传、培训与演习
8.6.1 宣传
市宣传部加强辐射环保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6.2 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8.6.3 演习
市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9 附则
9.1 奖励和责任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乡镇、街道应制定本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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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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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5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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